移民误区:境外打工可免坐移民监?

迷思:要从移民入籍為公民者,如果被一个加国僱主聘请至外国工作,其在海外工作的日数亦等同留在加国境内,因此如果付钱找间「假公司」将自己「派回」中国,就可以不用留在加国都能坐满移民监。

个案:

一名来自中国山西的赵先生,日前刚以投资移民身分抵加,接下来就跟所有移民一样,需在4年内在加国住满3年的移民监,但英文不好的赵生不适应本地生活,觉得还是在中国住得较习惯。

一心找假公司聘用「派回」中国

赵先生在中国时曾听说上述传言,以為这种假公司在华裔眾多的温哥华应十分好找,可编个理由将他派回中国,他甚至打听出本地假公司提供海外工作证明的行情价是在每年5至6万加元之间。

赵 先生在山西是个煤矿老闆,家境十分富裕,每年5至6万元对他来说并不足惜,他还為自己想好一个「煤矿市场调查员」的身分,可让假公司将他直接「派回」老家 山西,「考察」当地煤矿產业。如果找不到能源相关產业的假公司,赵生亦愿意和贸易类的公司合作造假,这样应可将他「派去」北京或上海。

赵先生满腹筹谋,盘算覑一个完美的入籍计划。不料在与移民律师谈及此事后,律师告诉他完全没有这回事,3年的移民监一定要在加国住满,才可以入籍為公民。

解说:

首先,為加国僱主在海外工作的日数,并不可用来满足「申请公民身分」的居住要求,仅可用来满足「维持永久居民身分」的居住要求。而且,即使是后者的情况,在外国工作的移民都容易受到移民部的刁难,有时就算没有造假都可能丧失永久居民身分。

移 民顾问任立三表示,依据公民法(Citizenship Act)规定,如果要从永久居民转成公民,就一定要在4年内(1460日)在加国住满3年(1095日);而且居住日数计算方式相当严格,是以「实际居 住」(physical presence)的日数為准,也就是本人一定要在加国境内,任何因工作或旅行而待在外国的日数,都不可算作实际在加国日数,除非出国者在啟程当日内就返 回加国。

(据明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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